移动支付与中国信用体系建设——基于某代表性第三方支付公司订单支付数据的分析

2022-05-25

作者:

王雪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国家发展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纪洋(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边文龙 (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成均馆大学金融学助理教授)

一、研究简介

移动支付革命推动中国的数字金融业务迈入全球领先行列。近年来,依托第三方支付渠道和大数据风控能力,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开始提供基于消费场景的信用额度服务,即,“先买后付(Buy Now Pay Later,BNPL)”的金融科技消费信贷。“先买后付”业务本质上是金融科技公司提供的消费信贷服务,但与传统信用卡显著不同的是,基于大数据风控的优势,金融科技消费信贷纯线上申请审批,往往门槛更低、授信额度更小,客群范围能够触达没有过信用记录的群体。随着移动支付在我国居民日常的消费场景中广泛渗透,“先买后付”的金融科技消费信贷业务所积累的用户信用信息,也有望成为我国建设信用社会的重要数据要素。

对于移动支付与“先买后付”业务中丰富的数据信息,尤其是金融信用信息,至少有两个问题与信用社会的建设尤其相关。第一,移动支付用户如何选择支付资金来源?移动支付记录的信息不仅有日常生活类数字足迹、消费历史等非金融的信用信息,其内部的资金选择也提供了相当丰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如果用户更多地选择使用绑定的储蓄卡,移动支付仅仅是为银行服务增加了一种使用渠道,其数据要素将与银行数据几乎重合,难以为信用社会建设补充新的信息;但如果移动支付的用户大量选择“先买后付”的金融科技消费信贷,移动支付的数据中就补充了新增的金融信用信息,因此用户在使用移动支付工具时的资金选择,值得我国在信用社会建设中充分挖掘。

第二,在促进用户建立信用记录的同时,“先买后付”的金融科技消费信贷用户群体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使用理性?消费者在移动支付工具中选择“先买后付”消费信贷作为资金来源可能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先买后付”的业务模式可能导致一部分用户过度消费与过度负债,重复美国信用卡文化下消费主义至上的陷阱,增加消费者的债务风险;但另一方面,移动支付工具主要用于小额、高频的日常消费,在日常消费场景选择以金融科技消费信贷作为资金来源,可能增强金融科技平台与用户的互动,形成有效的守信者激励机制,鼓励用户主动积累日常的信用足迹,主动提升自身信用记录,长远来看,有助于降低整体金融体系的风险。

当前,有一些新闻报告关注了“先买后付”与金融风险的个别案例,但仍缺乏来自于大数据的客观分析。那么,移动支付平台究竟仅仅是实体钱包向数字钱包的转变,拓展了传统银行服务的渠道,还是提供了新的支付选择,进而积累了更多新增的金融信用信息?“先买后付”的金融科技消费信贷用户群体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使用理性?回答以上问题,将有助于协调数字经济发展与信用社会建设,兼具理论重要性与现实紧迫性。

为了回答上面两个问题,北京大学数字金融中心对110万笔使用金融科技公司的支付工具达成交易的订单进行了实证研究,完成了《移动支付与中国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论文。

二、核心结论

该实证研究发现,当前阶段,科技驱动的消费信贷实践主要推动了以信用方式进行的支付在长尾用户群体的渗透;对风险的初步探究表明,用户群体具有一定程度的使用理性。以下是具体的核心结论:

结论1:通过金融科技公司提供的短期信用进行支付已经成为信用卡、原有银行活期存款、零钱等支付选择的重要补充。消费者开通金融科技公司提供的用于消费支付的信用额度,会使得线上和线下订单通过以信用方式(包括金融科技公司提供的信用、传统信用卡)达成交易的概率分别提高约25%和50%。该研究随机抽取的订单样本中,约七成消费者使用金融科技公司提供的短期信用进行支付而不产生利息,大量“移动支付”因此具备“信用支付”的特征。随着金融科技消费信贷业务接入征信,这将有助于改善征信体系覆盖不足的局面。

结论2:现阶段,金融科技公司授权的可用于消费的信用额度主要拓展了消费金融服务的用户边界,相较于传统的信用卡,具有较明显的普惠特征。在随机抽取的订单样本中,超过80%的消费者具有以信用方式进行支付的选择,其中,约超过半数的消费者仅有金融科技公司授权的信用额度而没有信用卡;此外,使用金融科技消费信贷结算的订单占比在四个维度(城乡、一二线V.S三线及以下、东西部、南北方)衡量的“下沉”地区均高于“非下沉”地区,而使用信用卡结算的订单占比则在“非下沉”地区更高。总体上,金融科技消费信贷拓展了金融信用覆盖的用户边界与信息来源。

结论3:虽然更为“下沉”,平均而言,金融科技消费信贷的用户群体总体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使用理性。随着用户的生息额度的增加,用对使用金融科技消费信贷的使用概率显著降低。进一步非线性分析表明,当生息额度占比较低时,消费者对金融科技消费信贷的使用概率微微上升,符合流动性约束的假说;但随着生息额度的占比进一步上升,消费者使用金融科技消费信贷进行支付的概率将较大幅度下降。这表明,平均而言,用户群体总体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使用理性,在有效的贷后管理下,能够及时关注到债务风险。

三、应用价值

该研究首次打开了第三方数字支付工具的“黑箱”,讨论了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对于第三方支付内部各支付选择的新变化。研究发现,第三方数字支付工具不仅是实体钱包的电子化。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较强的大数据风控能力使得为消费者提供基于消费场景的短期信用成为可能。现阶段,大多数此前未被传统金融机构覆盖的消费者使用金融科技消费信贷进行支付而不产生利息,以信用方式进行支付正在逐步替代部分借记支付方式(例如,支付账户的零钱、银行借记卡的活期存款等)。且研究发现仅有金融科技消费信贷而没有信用卡的消费者更多地使用被授权的短期信用进行支付而不产生利息。在合理引导和规范金融科技消费信贷行业发展的情况下(例如,全面接入征信体系等),这将有助于改善我国人均信用卡持有量偏低,征信体系覆盖不足的局面,进一步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深度。

该研究从微观视角对近年来快速发展的金融科技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进行了初步探讨,为促进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合理指导科技驱动下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参考基础。我国消费信贷的成长逻辑与美国不同,蓬勃发展的电商和社交平台等互联网巨头依靠海量的流量首先对支付端进行了革命,并基于此提供了丰富的数字金融服务,其中,金融科技消费信贷备受争议。首先,现阶段,金融科技消费信贷主要是拓展了消费金融服务的用户群体边界,更细致地来看,消费者对于以信用方式进行支付而非借贷的需求更为强烈。其次,平均来看,金融科技消费信贷的消费者具有一定程度的使用理性,在有效的贷后管理下,能够及时关注到债务风险。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新兴业务的发展和变化较快,随着消费者对业务的深度使用,债务风险仍需要时刻警惕。

本研究为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加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合理指导科技驱动下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参考基础。金融业务与风险同行,关键在于市场效率和金融风险的有效平衡。总结“先买后付”消费金融业务的实践,研究认为在关注风险的同时,也需充分挖掘和利用近十年的业务发展所积累的丰富的金融信用信息。一是“先买后付”消费信贷的小额高频应用场景积累了难得的日常信用足迹,这与传统大额信贷所提供的信用记录信息可以相互补充,使得居民的信用画像更为完整。二是“先买后付”业务有潜力形成有效的守信者激励机制,进而培养大量信用白户的信用意识,因此应在政策设计积极引导,既提升消费者对消费信贷业务的使用理性,进而缓解金融风险,也有助于扩大我国金融信用信息的基础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