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原行长李礼辉:区块链能为我们创造一个靠谱的普惠金融平台吗?

2017-03-26

未名湖数字金融研究

区块链是金融创新的重要一环,也是时下金融圈的热门话题。

 

在我国,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专门成立了关于区块链的研究工作组,央行也在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与此同时,尽管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还未真正起步,但区块链概念目前却已从金融领域开始向社会生活的其它领域延伸,例如用于慈善捐赠和医疗服务等。

 

但创新的另一面往往是风险。在防范区块链自身风险的同时,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人们能否应用区块链技术,寻找一条靠谱的普惠金融发展技术路径?

 

2016年11月12日上午,在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原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首届年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中国银行原行长李礼辉就上述问题发表主题演讲,分享了自己在区块链领域的研究心得。

 

以下为李礼辉演讲全文:

 

普惠金融发展的技术路径

最近几年,普惠金融得到大众的高度关注,也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发布了今后5年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广覆盖、高效率、低成本,是人们对普惠金融的基本需求。在响应大众诉求的同时,政府当然还要关注金融业的可靠性和可控性,以确保国家的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互联网金融给大家带来了快捷的服务,带来了以往稀缺的金融资源,但也同时带来了扩散型的风险,带来了“成长中的烦恼”。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寻找可行、可信、可靠的普惠金融发展技术路径。

 

近两年在金融界迅速窜红的“区块链”,被寄予数字金融的新期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首份数字货币报告中指出,区块链“具有改变金融的潜力”。然而,区块链技术应用初期的Decentralized、Trustless等特征,在我国被描述为“去中心化”、“去信任”的概念广为传播,这引起了一些疑虑:“去中心化”会不会削弱金融审慎监管?在“去信任”的技术体系中如何维护商业信用?更多人关心的是,是否能够应用区块链技术,创造一个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普惠金融平台?

 

这里,我谈谈个人的看法。

 

区块链金融:“分布式”

区块链金融的结构特征,是“分布式”而非“去中心化”。

区块链技术最初应用于比特币时,的确是一种“去中心”的技术结构。现有信息技术系统均由中心服务器实现所有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存储。区块链则通过构建分布式结构体系和参与者共识协议,形成不需要中心的大规模数据库系统。

 

这种结构其实有很高的硬件需求。一是海量数据存储需要巨大的空间,二是数据同步需要高速的网络,三是各个节点的容纳能力需要达标和均衡。一旦每秒产生的交易量超过系统的容纳能力,或者超过最弱节点的容纳能力,那么交易就自动进入队列排队,耗时递增,给使用者带来不良体验。因此,完全“去中心化”的结构只适用于比特币这类流量很低、每秒几笔的交易。而在金融应用场景中,高频次是常态,银行卡、股票、外汇等金融业务的交易峰值每秒可达万笔之上。同时,金融产品和服务通常是跨平台的。例如,应用区块链技术构建数字票据,就必须解决数字票据交换系统与资金清算系统的实时对接问题。对于高频次、跨平台的金融应用场景,区块链技术发展初期的“去中心化”结构显然无法适应。

 

正因为如此,在区块链技术规模化应用的研发和实验中,近年出现的“私有链”和“联盟链”,选择的是多中心的“分布式”结构。IBM、微软、R3联盟正在研发和实验的,也是“分布式账本”技术。我们看到,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迭代演进,“去中心化”已经不再是区块链的固有特征,更谈不上是区块链的“精髓”。因此,我建议把“分布式”定义为区块链金融的主要技术特征。

 

在经济可行性方面,我国的金融基础设施比较发达,大型金融机构已经建成超高速、大容量、中心化的信息技术系统。在区块链技术应用中,组建大中小型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分布式“联盟链”,实现现有系统与创新系统的无缝链接,金融机构不论大小,都可以共享互联互通的技术平台,为更多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有利于发展普惠金融,也有利于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达到节约投资、节约交易成本、确保交易速度、实现合规控制的目标。

 

而且,金融的本质是用别人的钱做自己的生意,就一定要装进法律和监管的笼子里。新技术的金融应用不可“任性”,不必“去中心化”,更不能“去政府”、“去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在分布式结构中,“多中心”之间存在竞争性合作关系,只有效率最高、可靠性最高的中心,才有可能被大多数参与者认可,也才能成为“主中心”。金融监管机构对各项金融交易的监督和控制,必须通过主中心和多中心来实现。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则,只有成为分布式结构中参与者共同认可的技术规则,才可能有效实施。

 

区块链金融:“自规则”

区块链金融区别于传统金融以至于互联网金融的又一特征,是自定共识规则、自动实施规则、用技术信任加持商业信用的能力。

 

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信用建立在契约原则的基础上。信用形成的传统模式是,基于共同的规则,通过可信任的中央节点(比如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者支付平台(比如支付宝),验证信息,执行规则,积累信任。区块链金融可以用技术方法落实契约原则,解决信任问题。通过共识协议和可编程的智能合约形式,可以制定和执行交易各方认同的商业条款,可以引入法律规则和监管控制节点,确保价值交换符合契约原则和法律规范,避免无法预知的交易风险。这种功能,可以建立互信、创造信用,可以节约信用形成所需的时间和成本,能够容纳更多的金融业者,因而有利于普惠金融的发展。

 

进一步分析,区块链通过数学方法解决信任问题,所有的规则都以算法程序表达,只要信任共同的算法程序就可以建立互信,创造信用。区块链可以实现点对点的价值传递,可编程性的引入使得交易双方在价值传递时可以嵌入相应的编程脚本,形成“智能合约”,便于处理一些特定的交易模式。因此,基于区块链的价值交换活动都可以通过编程化的方式,对用途、方向和各种限制条件做到协议控制。

 

在区块链应用场景中,技术性的程序信任可以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取代商业信用,但并非否定或去除传统的信任方式。实质上不是去信任,而是用技术信任加持商业信用,这有利于契约关系和契约原则的维护和执行,有利于维护金融诚信,应该更加切合市场经济需求。

 

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社会的支柱,体现契约精神的契约关系和契约原则,以及上升到公法领域的公权力,对于建立良好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契约原则一般是通过良俗的推行、法律的实施、合约的履行来实现的。良俗是约定俗成的文明理念和行为准则,法律是写在纸上的规则,合约既有白纸黑字的约定也有口头的承诺。这就存在一个可能被利用的“缝隙”:违背良俗、冒犯法律、背离合约的行为有时难以在实施的过程中被及时制止和纠正。

 

例如,现行票据业务存在的缺陷,主要在于难以有效管控和防范操作性风险和道德风险,包括贸易背景造假,票据真实性认证失效,“一票多卖”,利用票据违规融资套利等等。票据业务监管只能通过现场审核的方式来进行,缺乏全流程快速调阅和审查的手段,监管效率低、成本高。如果应用区块链技术构建数字票据,就有可能通过可编程的智能合约形式,实现商业约定的具体限制,引入监管控制节点,由交易各方确认交易,确保价值交换的唯一性。

 

区块链金融:信息保护

现代社会产生的信息是海量的、几何级增长的。信息大致可以区分为共享信息、专有信息、私密信息。共享信息的价值在于真实,必须维护其权威性;专有信息的价值在于归属,必须维护其知识产权;私密信息的价值在于可靠,必须维护其安全。互联网的发展极大促进了信息的生产和传播,但往往难以证明共享信息的真伪,难以确认专有信息的所有权,难以保护私密信息的安全。在互联网和移动服务平台上,当前的突出问题一是伪造共享信息进行诈骗,二是盗用私密信息进行诈骗。信息得不到有效保护,损害了大众的利益,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大众化金融服务的进一步普及。

 

区块链技术理论上可以提供信息保护的新屏障。区块链的分布式功能,通过构建分布式数据库系统和参与者共识协议,能够保护数据的完整性。区块链的时间戳功能,通过生成一定时间段的信息区块以及区块之间首尾相连的数据链,能够形成可追本溯源、可逐笔验证、不可篡改、不可伪造的数据;每个参与者在生成信息区块时加盖时间戳,能够证明原创性和所有权归属。区块链的非对称加密功能,有利于保护信息的私密性。

 

在不同场景的区块链金融应用研发中,都必须把有效保护信息作为最重要的技术标准。这是维护金融诚信的要求,也是发展普惠金融的要求。

区块链金融监管:技术规则和法律规则

区块链技术的金融应用,已经出现一些值得关注的动态。

 

一是“自流通货币”监管缺失。类似于比特币、自称为“数字货币”的“自流通货币”陆续出现,在参与者认可的范围内已经可以作为支付工具和记账单位,但它目前是无国别、无监管、无法律责任主体的。这类游离于监管之外的“自流通货币”有可能成为洗钱和非法融资的工具。必须注意防止新的技术被用于非法领域。

 

二是区块链技术存在风险隐患。前不久发生了以太坊自治组织The DAO众筹资金被劫持、Bitfinex交易所比特币被盗的两起大事件,暴露了区块链现有技术结构存在的缺陷,包括智能合约编程漏洞、交易系统漏洞和记账系统漏洞。这说明,新技术开启新应用,也会带来新风险。

 

三是区块链技术的金融应用还存在技术瓶颈。从已经公布的研发成果看,在区块链的“共识算法”、“加密算法”、“智能合约”等核心基础技术领域,已有一些进展,但尚未达到生产级别。一些专家预计,区块链核心基础技术要取得突破,实现规模化应用,可能需要1-3年的时间。

 

从金融监管视角来观察,当前的重要课题是,积极做好准备,迎接区块链技术在金融上的规模化应用,推进普惠金融发展。

 

第一,制定技术规则和法律规则。

鉴于区块链金融的“分布式”和“自规则”特征,在区块链金融的监管方面,不仅需要法律规则,同样需要技术规则,而当前正是监管介入的合适时机。政策制定者需要充分认识技术规则对于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准确分析和判断技术规则与法律规则各自的优缺点,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将技术规则纳入监管体系,优化设计,提高监管效率,降低合规成本。我也建议,国家集中力量,加大投入,一方面动员国有金融机构和科技机构,一方面更多扶持民营企业和创客创投,加快区块链基础技术研发,争取形成具有我国自主产权的技术成果。


第二,金融风险管控要适应新的技术结构。

在区块链技术应用方面,平民百姓更加关心的是如何把复杂的经济生活变得简单易行。例如,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跨境汇款,以节省时间,便捷支付;将智能合约引入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结算,使证券交易变得简单直接;在奢侈品溯源、医疗保健、物联网等领域应用区块链技术,以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监管部门更加关心的应该是如何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确保金融安全。应用高新技术,必须注意防范技术垄断风险和技术性操作风险,必须构建预防道德风险的技术“防火墙”。在金融领域规模化应用高新技术,必须通过安全性、可靠性认证。在不同场景的区块链技术应用中,必须对智能合约、时间戳、密钥等核心编程的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做专业的分析和权威的验证。基于区块链分布式的特性,无法照搬中心化数据库结构下的安全控制措施来应对黑客攻击等风险事件,必须针对新的技术结构,研发新的风险管控技术和应急措施。


区块链技术的金融应用,已初步形成齐头并进的格局。IBM联合全球最大的开源社区Linux共同开发超级账本计划。微软在云平台上部署区块链基础工具。R3区块链联盟集合50多家大银行,研究分布式账本技术在金融市场中的跨界应用。一些国家的政府部门一方面投资研发金融领域、行政领域的区块链技术应用,一方面研究如何对抗区块链技术被非法应用。我国的“金融区块链合作联盟”,集结微众银行、平安银行、招银网络、恒生电子、京东金融、腾讯、华为、银链科技、深圳金融信息服务协会等31家成员。今年6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区块链研究工作组。出发点是聚大家之力,集大家智慧,为大家服务。

我们希望大家共同努力,推进这一项有可能加速普惠金融发展的技术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