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峰:金融业综合统计首先要明确“金融”的名分和边界

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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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首先以P2P网络借贷为例,这几年发展迅速同时问题也频频发生的P2P网络借贷行业到底是什么性质?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实现对金融业所有行业和业态的统计和监测的全覆盖。毫无疑问,金融业综合统计有利于打破部门分割、行业分割,是国家金融基础设施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完善中国不同金融业态的监管协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不过,通读文件全文后,笔者对何为“金融”,以及“金融”覆盖的范围,依然不甚了然。文件说“坚持统计对象全面,做到覆盖所有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活动”,但对什么样的机构是金融机构,什么样的业务属于金融活动,并没有明确界定。笔者认为,对此最好还是应该有一个较为明确的界定。

我们以互联网金融和地方金融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文件提到要将“互联网金融”和“地方金融”纳入金融业综合统计范畴。而且在其他各类文件中,曾反复强调过“互联网金融也是金融”等类似的表述。但在对待互联网金融具体业态时,监管部门究竟有没有承认其“金融”的名分和属性呢。

首先以P2P网络借贷为例,这几年发展迅速同时问题也频频发生的P2P网络借贷行业到底是什么性质?P2P网络借贷是中国式互联网金融的核心领域之一,而大家常说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那么P2P网络借贷被认为是一种金融业务吗?P2P行业的领军人物宜信公司创始人唐宁曾认为在监管政策出台前,大家主要是从民法、合同法和民间借贷等逻辑出发解释P2P网络借贷,而监管政策会从金融行业的角度界定P2P的范畴,因此监管办法出台后P2P模式将得以正规化、合法化。事实果真如此吗?监管办法出台后,P2P网络借贷真的被当作金融业务了吗?

首先,我们来看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份《指导意见》被业内人士称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纲领性文件和“基本法”。该指导意见关于P2P网络借贷的内涵界定表述为:“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换言之,这个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纲领性文件并没有从正规的金融业务角度来界定P2P网络借贷,而是仍将其界定为“民间借贷”;用来规范P2P网络借贷的上位法援引,也不是相关金融法规,而是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后者是规范非金融的零散的民间借贷业务的法规依据。

在2016年8月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正文当中,虽然没有使用“民间借贷”的表述,而是将P2P网络借贷界定为“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但在银监会为这份《监管办法》进行解释说明的“答记者问”上,则进一步明确:“《监管办法》中规定的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在2015年年底该《监管办法》征求意见时同时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解答”的说明文件中,也有类似的表述。

换言之,根据P2P行业最重要的两个政策文件,P2P网络借贷根本没有获得自己的“金融”名分,而是仍被划归为民间借贷的范畴。实际上,通观《监管办法》全文,甚至都在避免使用 “贷款”一词,而改为“借款”,也避免将P2P网络借贷业务划归为金融业务,甚至,“金融信息服务”这一表述在《监管办法》全文中也仅出现过两次。换言之,监管部门非常抗拒将P2P网络借贷视为正规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那么,如果P2P网络借贷,不属于金融业,那么金融业的综合统计,还应该将其纳入吗?

与P2P网络借贷名分问题相类似的是,作为另一典型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第三方支付在央行正式的行业划分上,一直被称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而拒绝将其归为金融机构。具体而言,2010年6月,央行发布的第一份第三方支付机构管理办法为《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说明央行当时还不想承认第三方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但到2015年12月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这一文件名说明此时央行只是不想承认第三方支付机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但是否将其正式纳入“金融”范畴,似乎也一直没有见到正式的说法。事实上,目前在统计“金融机构”的数量时,第三方支付机构仍不在统计范围。

当然,有上述类似问题的,还不限于互联网金融,还包括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虽然在其“金融机构”用语之前,加上了“地方”的限制,但按理说也应该将其视为金融机构,只是经营范围,管理权限与传统的一行三会监管的“中央”金融机构略有不同而已,但事实上,在统计金融机构数量,社会融资规模等时,这些地方金融机构又往往处于可统计,也可不统计的两可之间。例如,社会融资规模的统计中,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就被统计在内,但融资租赁公司的贷款就不被统计在内。而且,非银保监会监管的普通融资租赁公司不统计在内,银保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就统计在内。

因此,虽然在战略层面上,政策制定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和地方金融是金融,需要接受相关金融监管,但在制定和执行具体的监管政策时,则非常抗拒将P2P网络借贷等具体的互联网金融业态,以及所有的地方金融正式认定为金融业务。这显然不利于金融业的综合统计工作,未来着重改进的地方也正在此。

郭峰,经济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现为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投资系讲师、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在《经济研究》、《经济学季刊》、《管理世界》、《世界经济》及SSCI英文期刊上发表论文近10篇,在其他中英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各一项,主持或参与横向课题10余项。